SDS与MSDS两个技术文件的作用基本一致,仅在内容上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欧盟
依据(EC) No.1907/2006及其修订指令(EU) 2015/830
REACH法规(1907/2006)
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和分销商传递:1、当物质或配制品根据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类为危险品,或者配制品虽没有被分类为危险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或其他危险组分;2、根据REACH法规附件13的标准,物质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3、物质由于上述条件之外的原因被确定为SVHC;
CLP法规(EC NO.1272/2008)
CLP法规中文名《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法规规定2010年12月1日之后物质必须按照CLP进行分类,那么产品是物质的SDS必须包含CLP的分类和标签,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类信息(第2部分)。
67/548/EEC附录Ⅲ
指令:2001/58/EC物质分类与标签管理的指令67/548/EEC(即DSD指令);混合物的分类标签指令1999/45/EEC(即DPD指令)
国际
GHS依据ISO 11014-2009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简称GHS,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按照物质和混合物建立分类物质和混合物的协调准则,即危险分类,包含物质和 混合物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二是建立协调的危险信息公示,包括标签和化学品数据说明书(MSDS/SDS)。该化 学品数据说明书需要包括化学物质或混合物的综合安全信息,包括化学品危险性信息、作业场所暴露途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建议及有效识别和降低使用风险的信息等。 目前欧盟、美国、日本、中国等国相继实施GHS。
美国
1、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署(OSHA)
2012年3月26日,OSHA根据全球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对危害传递标准
(HCS)进行了修订,并规定了为期三年多的过渡期,将原来的HCS改为HazCom 1994,而新的HCS则命名为HazCom 2012.
美国实施GHS制度后,将原来的MSDS更名为SDS,内容上从原来的八个部分增 加为十六个部分。
2015年6月1日——化学品制造商和经销商需要对所有的化学品重新分类,并且在发 货时附上GHS格式的SDS和标签。
2、美国标准协会 ANSI
美国标准协会 ANSI要求的MSDS内容为十六部分,其内容和OSHA要求的SDS几 乎相同,只有一些细微差异。
中国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 发布,旨在对应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并对MSDS/SDS规 范做出要求。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2008) 旨在使我们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SDS)编写格式和内容尽可能与国际标准 一致,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的需要。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 本标准是为对应《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国际170号《作业场所规范 化学品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的安全标签内容的表述和编写而制定。
本文由NTEK 北测标准整理发布 转载请注明出处 时间: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