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栏 物质名称 |
第二栏 限制条件 |
XX.N,N-二甲基甲酰胺 CAS号:68-12-2 EC号:200-679-5 |
1.在【法规生效24个月】后,该物质本身及含该物质浓度≥0.3%的物质或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除非制造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已将对工人暴露的衍生无效应水平(DNELs)*(其中吸入暴露6 mg/m3,经皮暴露1.1 mg/kg/天)列入相关化学安全报告(CSR)和安全数据表(SDS)中。 2.在【法规生效24个月】后,该物质本身及含该物质浓度≥0.3%的物质或混合物不得制造或使用,除非制造商和下游用户采取了合适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提供了能确保工人的暴露低于第1段中规定的DNELs的合适的操作环境。 |
约23%的被检产品查出不符合欧盟REACH法规和CLP法规
第三方检测:欧盟提议修订POPs法规五氯苯酚的限值
第三方检测:欧盟提议限制苯胺在玩具产品中的使用